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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法令

发布时间:2024-01-31 08:36:33

 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、秉承本法令所罗列凭据的单位和个人,都是印花税的交税责任人(以下简称交税人),应当按照本法令规则交纳印花税。

  1.购销、加工承揽、建造工程承揽、产业租借、货物运输、仓储保管、告贷、产业保险、技能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;

  5.经财政部确认交税的其他凭据。

  交税人依据应交税凭据的性质,别离按份额税率或许按件定额核算应交税额。详细税率、税额的确认,按照本法令所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履行。

  应交税额缺乏一角的,免纳印花税。

  应交税额在一角以上的,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,满五分的按一角核算交纳。

  1.已交纳印花税的凭据的副本或许抄本;

  2.产业所有人将产业赠给政府、社会福利单位、校园所立的书据;

  3.经财政部同意免税的其他凭据。

  印花税实施由交税人依据相关规则自行核算应交税额,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(以下简称贴花)的交纳方法。

  为简化贴花手续,应交税额较大或许贴花次数频频的,交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,采纳以缴款书替代贴花或许如期汇总交纳的方法。

  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交税凭据上,并由交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刊出或许画销。

  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。

  同一凭据,由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签定并各执一份的,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。

  已贴花的凭据,修改后所载金额添加的,其添加部分应当补助印花税票。

  发放或许处理应交税凭据的单位,负有监督交税人依法交税的责任。

  交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依据情节轻重,予以处分:

  1.在应交税凭据上未贴或许少贴印花税票的,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助印花税票外,可处以应补助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;

  2.违背本法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则的,税务机关可处以未刊出或许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;

  3.违背本法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则的,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。

  假造印花税票的,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。

  印花税的征收办理,除本法令规则者外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暂行法令》的有关法令法规履行。

  附件: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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